一、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、政策、法令、法規,在區委、區政府的領導下完成各項任務。
二、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,積極組織以提高市民素質為目的的活動,樹立文明新風。
三、按照職責范圍,負責街道轄區內的城市建設和管理、市容環境衛生、園林綠化、環境保護、市政、房地產等監督、管理、服務工作。
四、負責街道轄區內的維護穩定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,依照有關規定做好出租屋和外來暫住人員的管理工作;負責民事調解,法律服務工作,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。
五、負責社區建設管理,積極開展社區服務工作,大力興辦社區福利事業,發動和組織社區成員開展各類社會公益活動;負責擁軍優屬、優撫安置、社會救濟、社會福利、社區文化、科普、體育、教育等工作。
六、發展街道經濟,管理街道自有國有資產和集體資產,為街道經濟組織提供人才、科技、信息和各種服務,以經濟、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動街道經濟發展和維護市場經濟秩序。